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629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建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第三人:台州市建设通信管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311号1栋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建添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市建设通信管道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520元,合计3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