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民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从海,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被告:浙江三门兴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31-201江南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包从海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三门兴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3)浙102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从海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包从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