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乐清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林祥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宝,浙江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卓如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宝,浙江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区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强,镇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卓如旺、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