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6357号
原告:李红奎,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明,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萍,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乐清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9963324K。
法定代表人:林祥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宝,浙江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爱平,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李红奎与被告赵爱平、乐清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萍,被告华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爱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赵爱平支付原告李红奎挖机劳务费人民币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曰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华博公司中标承包了乐清市污水收集管网工程清江镇渡头村排污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赵爱平施工,被告赵爱平因挖土等需要,雇请原告李红奎自带挖机提供劳务,按时计算劳务费。2017年4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赵爱平应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并有被告出具欠据一份交原告收存为凭。近来,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拖欠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华博公司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人应付劳务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之规定,具文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华博公司答辩称:不认识原告,要华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爱平答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是领条并非欠条、借条、结算单。2、该领条赵爱平签字栏是主管批示栏,故我赵爱平并非欠款主体。该领条上赵爱平签字与其他字体的字迹明显不是同一个人所写。3、领条前半部分写的是赵和平欠李红奎的挖机钱,该欠款主体是赵和平,与我赵爱平无关,如何要我赵爱平支付钱款。4、2017年李红奎根本没有在清江渡头村干过活,如果有,带班的李万华会签字,如果有李万华签字,我不否认。5、从领条出具时间来看,该领条是2017年4月12日所写,至今3年有余。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是有钱款纠纷,原告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招投标工程公开中标单位公告、领款收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调取了赵爱平与华博公司、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卓如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中一审审判笔录、赵爱平与华博公司承包合同[一审案号(2019)浙0382民初9237号,二审案号(2020)浙03民终1014号],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赵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院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间,卓如旺以华博公司名义承包清江镇政府发包的“乐清市污水收集网工程清江镇渡头村排污工程”后,又以华博公司名义与赵爱平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赵爱平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括路面开挖、管道铺设、检查井砌筑、路面修复、雨水管修复、入户管铺设及全图纸清工等相关清理工作;价格按审核工程款的25%;付款方式为按月实际工程量支付75%工程款,竣工验收通过后,再付25%工程款,最迟当年年底付清。2017年4月12日,赵爱平在一份“今收到清江渡头污水工程计人民币赵和平欠李红奎挖土未付钱18000元,用途说明挖土未付钱1万八千元”领款收据主管批示栏签名。
本院认为:赵爱平分包了清江镇渡头村排污工程部分工程清工有承包合同为凭,生效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对这一事实也进行了确认。但李红奎提供的领款收据显示“赵和平欠李红奎挖土未付款”,在赵爱平否认欠李红奎挖机劳务费情况下,李红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领条上“赵和平”与本案被告赵爱平系同一个人,也没有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在清江渡头村排污工程工地上为赵爱平提供挖机劳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赵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红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红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庆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叶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