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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7079号之一
原告:**市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石帆街道河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HA96H20。
法定代表人:姚虹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宇,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9963324K。
法定代表人:林祥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2149元,均由原告**市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郑琦霞
二О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