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天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天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营业用房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2民初562号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东段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623655753。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龙花园1号楼1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营业用房项目部,地址:平凉市灵台县西城区。
项目负责人:周某。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营业用房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巩兆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焱
书记员 郭星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