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天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1867号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泾河大道东段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八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西峰区新建巷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计1863.5元,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甘雨禾
书记员 周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