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433号之一
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崖头村石嘴子9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7号民基大厦1单元20层2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