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433号之一
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崖头村石嘴子9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7号民基大厦1单元20层2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