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2404号
原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7号民基大厦1**20层2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5号金运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
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9606.28元,逾期付款损失7739.71元(自2021年9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0日,自2022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共计:217345.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面下管道维修,该项目于2020年8月25日已验收,2021年9月10日,双方进行了工程核算,并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后,被告按审计价付至100%,原告按审计价开具合法有效的决算全额工程税务发票。现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已开具了审计价557006.28元的结算全额工程税务发票,但是被告支付347400元,剩余209606.28元未支付。该项目的拖延付款致使劳务人员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导致劳务人员多次到原告公司闹事,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涉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涉及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系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属于集中管辖范围内主体,同时本案纠纷亦符合“债务风险相关诉讼”之规定,故被告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涉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涉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告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系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0元,退回原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