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民初137号
原告:西和县人民政府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住所地:西和县汉源镇东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2257902691。
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7号民基大厦1**20层20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54054W。
被告:李建明,男,现年约53岁。
原告西和县人民招待所诉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涉案标的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另一案件时调解处理,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和县人民招待所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19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和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承担25953.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