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48号(常柴西北车辆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2EH49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7号民基大厦1**20层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540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925510555L。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