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48号(常柴西北车辆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2EH49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7号民基大厦1**20层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540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925510555L。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