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869号
原告:重庆匠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3E0C9T。
法定代表人:高兴,总经理。
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液路137号民基大厦1**20层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5405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匠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匠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匠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匠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匠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重庆匠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