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钱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钱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95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钱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兴隆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钱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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