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95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钱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兴隆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钱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