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25号
申请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北长江路乡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X3F44(1-1)。
法定代表人:周扬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四十埠社区云环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895130。
法定代表人:张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二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UPWC24A。
法定代表人:李长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第四分公司在庐江县项目工程款14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第四分公司在庐江县项目工程款14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涂婷婷
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25号
申请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北长江路乡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X3F44(1-1)。
法定代表人:周扬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四十埠社区云环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895130。
法定代表人:张冶,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二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UPWC24A。
法定代表人:李长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第四分公司在庐江县项目工程款14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第四分公司在庐江县项目工程款14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云中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