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4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四十埠社区云环商住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5770895130(8-8)。
法定代表人:张冶,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旅游局,住所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区三区A楼404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2971T。
负责人:完颜绍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执2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