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10991号
原告: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292号l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梅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北京宝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营房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宏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3元,减半收取计5786元,由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