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3财保4号
申请人: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292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梅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28493.0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6201000000126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4228493.0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臧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