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327行初28号
原告温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双园楼四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6692720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于2019年4月1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发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