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3161号
原告:涡阳县鹏硕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尚居都**108-118、126-136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文,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繁华大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1174732XO。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涡阳县鹏硕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鹏硕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涡阳县鹏硕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