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9755号
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慧,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丹丹,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嘉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童 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