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涡阳县鹏硕装潢有限公司、**飞、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3161之一号
原告:涡阳县鹏硕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尚居都**108-118、126-136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文,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繁华大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1174732XO。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涡阳县鹏硕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并提供担保。2020年7月16日,因原告撤诉,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肥西支行34001465508053005226)解除冻结;
二、对担保人陆凤霞名下的车辆(皖S×××**)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