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繁华大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连明,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西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