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埂尾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702民初2906号
原告:代雄才,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雄才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雄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雄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尚欠代雄才劳务报酬17500元及自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至款项还清止。2、请求依法判令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代雄才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间***承包王台镇***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代雄才为***提供屋面搭架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代雄才的劳务工资为44500元,2018年4月18日***向代雄才出具欠条,之后***又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代雄才工资17500元,该工资代雄才经多番催讨,均未果。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对***拖欠代雄才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代雄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对代雄才陈述无异议。
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辩称,一、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工程为一百户安置户灾后重建自建工程,该工程的发包方是建房户选举成立的***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与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是建房户自筹资金并非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出资,建好的房屋属建房户个人所有,并非村集体财产,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从案件的陈述事实,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认为分别属劳务承包或项目分包,应当有所区别,根据实际施工内容区分案由。***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与***已结清全部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一、二,发包方仅在欠付工程款之内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因发包方已结清全部工程款,即使以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为适格主体,也不应承担责任。
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未与本案***、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或者***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签订任何的合同、协议,也从未承建***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所涉及到的相关文书资料所体现的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均为被告伪造形成,基于伪造行为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公安局报案,基于本案事由,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出现刑事案件,本案应中止审理。二、基于上述事由可以确认本案诉请与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诉请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分转包、挂靠等关系,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未收到工程款,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四、劳动报酬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8日,***向代雄才出具欠条《屋面搭架班组包清工》一份,载明:屋面搭架班组包清工合计工资44500,已预支工资27000元,尚欠17500元。
另查明,《***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承包合同书》2016年12月1日由***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与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盖了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公章、***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公章、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系***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实际承包人,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介绍信、款项汇入施工承包人账户的《授权委托书》均由***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提供。***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已经竣工,***表明全部工程款已由其领取。
再查明,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已于2019年1月24日对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代雄才提供的欠条《屋面搭架班组包清工》、《***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提供的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介绍信、款项汇入施工承包人账户的《授权委托书》,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销毁证明书、刻制印章审批表、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代雄才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代雄才已经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应按照欠条支付劳务工资。***拖欠劳务工资,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代雄才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7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拖欠代雄才劳务费,使代雄才产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代雄才主张***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诉争系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条件,***系本案所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代雄才只是向***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本案欠条系***向代雄才出具的,该欠条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只约束代雄才与***双方,同时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已领取1494.1016万元工程款,***也认可全部工程款已付清,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故代雄才要求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雄才劳务工资17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代雄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