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254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告: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1555176610。
负责人:李荣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楼16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金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日晶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