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304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1010F。

法定代表人:蒋荔山。

被告: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1555176610。

法定代表人:李荣清。

原告***与被告公交集团、旺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交集团、旺隆公司偿付***工程款884382元、低价风险金336073.5元,其中727897.85元自2017年5月28日起、156484.15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336073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公交集团与旺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旺隆公司承包公交集团发包的莆田市公交场站土方回填工程;签约合同价3125690元;工程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待竣工验收并审核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全部退还。2015年11月,***与旺隆公司签订《莆田市公交场站土方回填内部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旺隆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施工;***向旺隆公司缴纳工程结算价1.5%的承包施工管理费。协议签订后,***向旺隆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20721元、低价风险金1424129元,并依约组织施工。2016年5月18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7月28日、2016年12月25日,莆田市洋西公交首末站场地平整工程、莆田市公交北站工程、莆田市秀屿木材加工区公交枢纽站场地平整工程、莆田市公交综合五场场地平整工程分别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公交集团使用。2017年7月20日公交集团与旺隆公司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3129683元。被告公交集团应在2017年5月27日前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即2973198.85元,应在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余款156484.15元。旺隆公司累计向***支付工程款2245301元、退还了履约保证金320721元、低价风险金1088055.5元,尚余工程款884382元、低价风险金336073.5元久拖不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专属管辖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明确了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四种案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根据***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书》,案涉四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分别为:位于城厢区公交首末站挖方量596m3、填方量1491m3;位于秀屿区的秀屿木材加工区公交枢纽站挖方量600m3、填方量18000m3;位于荔城区的市公交北站挖方量16000m3、填方量91000m3,公交综合五场填方量61000m3。位于荔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量远远超过位于城厢区及秀屿区的工程量。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立法本意。就本案工程而言,虽然工程项目位于不同法院辖区,但位于荔城区的工程量远远超过其他工程项目,本案由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梁志英

书记员周偲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