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平市延平区某某埂尾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02民初290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
法定代表人:黄丰生,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海、叶诗琴(实习),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丰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尚欠***劳务报酬26927元及自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至款项还清止。2、请求依法判令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间***承包***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为***提供水电安装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的劳务工资为358212元,2018年10月31日***向***出具欠条,之后***又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26927元,该工资***经多番催讨,均未果。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对***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对***陈述无异议。
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工程为一百户安置户灾后重建自建工程,该工程的发包方是建房户选举成立的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与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是建房户自筹资金并非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出资,建好的房屋属建房户个人所有,并非村集体财产,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从案件的陈述事实,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认为分别属劳务承包或项目分包,应当有所区别,根据实际施工内容区分案由。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与***已结清全部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一、二,发包方仅在欠付工程款之内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因发包方已结清全部工程款,即使以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为适格主体,也不应承担责任。
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未与本案***、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或者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签订任何的合同、协议,也从未承建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所涉及到的相关文书资料所体现的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均为被告伪造形成,基于伪造行为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公安局报案,基于本案事由,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出现刑事案件,本案应中止审理。二、基于上述事由可以确认本案诉请与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诉请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分转包、挂靠等关系,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未收到工程款,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四、劳动报酬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与***签订《水电安装承包协议》,约定:***承接的***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水电安装项目,以包工形式包给***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的劳务工资为358212元,2018年10月31日,***向***出具欠条《***埂尾新农村安置房(水电班组)》一份,载明:***埂尾新农村安置房(水电班组)工资总计358212元,已支付工资280000元,工程余款78212元。之后***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劳务工资26927元。
另查明,《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承包合同书》2016年12月1日由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与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盖了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公章、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公章、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清印章。***系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实际承包人,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介绍信、款项汇入施工承包人账户的《授权委托书》均由***向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理事会提供。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已经竣工,***表明全部工程款已由其领取。
再查明,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已于2019年1月24日对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提供的《水电安装承办协议书合同》、欠条《***埂尾新农村安置房(水电班组)》、《埂尾村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介绍信、款项汇入施工承包人账户的《授权委托书》,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销毁证明书、刻制印章审批表、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应按照欠条支付劳务工资。***拖欠劳务工资,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2692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拖欠***劳务费,使***产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诉争系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条件,***系本案所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只是向***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本案欠条系***向***出具的,该欠条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只约束***与***双方,同时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已领取1494.1016万元工程款,***也认可全部工程款已付清,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故***要求南平市延平区***埂尾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26927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计236.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敏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冬晴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