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金东方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建设大街260号。
法定代表人:熊和芹,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威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116号5-304。
法定代表人:韦民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金东方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威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178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亚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