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威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东方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威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金东方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建设大街260号。
法定代表人:熊和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威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116号5-304。
法定代表人:韦民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秦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书,在执行秦皇岛市金东方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威龙电子科技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秦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书,关于秦皇岛市金东方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威龙电子科技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鑫
审判员万晓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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