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鸿诺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保定市鸿诺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1845号之二

申请人:保定市鸿诺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北章村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宝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金台东路**。

负责人:杨艳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鸿诺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冀0633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支行的账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市鸿诺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应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支行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44184.0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保定市鸿诺通信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