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万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超,男,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男,恒万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西沙屯村(恒万实业项目部)。
上诉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万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3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2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汪雅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