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799号
原告: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职中门店4-1段。
法定代表人:马学刚,总经理。
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文生。
原告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