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万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万实业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2219号
原告:北京中兴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7号楼1301室X119号(京西创客工场新中关村创客空间)。
法定代表人:连彦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诠胜,北京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贵,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智杰,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福财,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北京中兴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程福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兴建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兴建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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