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财保201号
申请人:北京桥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文生。
被申请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
申请人北京桥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恒万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399141.2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恒万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399141.2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桥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文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