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6财保3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好郑口镇后沙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郭留香
被申请人:河北***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6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286300。
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利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冀1126财保3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利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