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阜民执字第105-3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保满路3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落实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