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阜民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男,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保满路3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00,000元,剩余部分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