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阜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双。
委托代理人周格非,阜平县农发行职工。
被告***,系原告雇主。
被告***,系原告雇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网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