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花园2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邹增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栋4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远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6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鹏远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案涉合同的供货方为被上诉人思瀚公司,因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鹏远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