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4871号
原告:北京融华富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鹏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丰,女,北京融华富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陶发荀,经理。
原告北京融华富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诚信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融华富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融华富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融华富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融华富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