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与***、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3304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男,汉族,聊城市翔驰电梯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
被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泰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