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2民初1357号
原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才(特别授权),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小杨庄南景车公路北。
原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170元由原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