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2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兰,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股东兰兰、**在被执行人处的股权分别为2400万元股、600万元股均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冻结期限内不得变更、转移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国军
审判员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