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2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200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不是沈阳市,其进行销售的区域即工作地点大部分在吉林省,即被上诉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为吉林省。2、被上诉人的工资是由上诉人及上诉人会计***通过经营地点在山东省宁津县的银行以转账方式转给上诉人的,即被上诉人工资是上诉人发放的。被上诉人出差费用是向上诉人报销的,工资是由上诉人发放的,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是上诉人,上诉人的注册地为山东省宁津县,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山东省宁津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补偿、请求给付加班费、燃油补助、报销款项等为诉讼请求起诉至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内容可知,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沈阳。同时,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图片可知,上诉人2018年3月之前在沈阳的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8号美联大厦A803,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并无不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