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茵艾佳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结案声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