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202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经营者:**,男,系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个体业主,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任志敖,男,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任志敖、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广东路华龙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任志敖、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双方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1202执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单永锋
审判员侯保生
审判员王圣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乃比·肉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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