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202民初661

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文化东路农业技术开发中心1406

法定代表人:徐佩涛,总经理。

告:***,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13日立案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1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一九年一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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