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658号
原告:***,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文化东路农业技术开发中心1栋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佩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成国
人民陪审员陈德新
人民陪审员梁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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