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鉄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474

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611号华隆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64375641A。

法定代表人:马长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玲,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0722480803。

代表人:甄振邦,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东,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文化东路农业技术开发中心1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4203XM。

法定代表人:徐佩涛,经理。

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京铁金龙公司)与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京铁金龙公司于201810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铁金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6元,由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瑞鹏

人民陪审员梁友

人民陪审员王金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

书记员李文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