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474号
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611号华隆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64375641A。
法定代表人:马长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玲,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0722480803。
代表人:甄振邦,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东,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文化东路农业技术开发中心1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4203XM。
法定代表人:徐佩涛,经理。
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京铁金龙公司)与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京铁金龙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铁金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6元,由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瑞鹏
人民陪审员梁友
人民陪审员王金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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