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兵1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大营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阮苗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刁杰
审判员***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褚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