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兵120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吴江勇。
被执行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阮苗苗。
阮苗苗,女,汉族,1981年08月06出生,住蓬莱。
**,男,汉族,1969年08月02出生,住中原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苗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苗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双方约定以撤回执行申请方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兵120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立军
审判员汤建华
审判员王圣佳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梁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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